江苏淯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淯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2304号之二 原告:**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淯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路上**B区综合楼608室 原告**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淯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保全费1101元,合计23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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