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6民初4217号之一
原告: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启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军,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堂,男,1974年8月23日,汉族,住济阳县东庄乡,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汤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通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减少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
人民陪审员 何秀芹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