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34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男,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57号。

法定代表人:许启尧。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被告**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撤回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王如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