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21执保1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许启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93131897N。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鲁0921财保83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