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1财保836号
申请人:张国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尧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57号。法定代表人:许启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93131897N。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
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国彬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张国彬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