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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495号 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项目3号商务公寓2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隆时代商务中心1114号。 法定代表人:金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887314.74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保险金额为4887314.74元的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存款(账户:1602********)4887314.7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