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6184号 原告: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逢焕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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