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6184号 原告: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逢焕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