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昌泰铝材有限公司、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执保355号 原告:营口昌泰铝材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石桥市西外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北新区沈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绛焕林。 申请人营口昌泰铝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营口昌泰铝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000元或其他等同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口昌泰铝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本案结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000元或其他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