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执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2099460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贤岭任贤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QFXWX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19)辽0293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41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4元,公告费750元,合计10854元,由原告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985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于执行时一并给付)。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9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1年9月、11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1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工作情况,并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没有发现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21年11月11日,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602294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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