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2099460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贤岭任贤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QFXWX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93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大连同创谷孵化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22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期限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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