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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郑州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324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578073。
法定代表人:都军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