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恒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投建联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5430号
申请人:宿迁市恒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投建联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星河世纪**3613D5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申请人宿迁市恒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投建联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苏1311诉前调31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投建联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等银行存款300000元。经审理,本院作出(2021)苏1311民初543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宿迁市恒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迁市恒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主张未得到支持,故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投建联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投建联建设工程(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