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425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恒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世纪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7245465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宿迁市恒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20)豫1425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豫1425民初2669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