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蓝眼睛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670518732,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
法定代表人:张万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3711102L,住所地,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南路东侧iv>
法定代表人:金卫菊,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蓝眼睛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3×××67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3×××67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学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魏文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