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存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蓝眼睛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74号
申请人:南京蓝眼睛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670518732,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
法定代表人:张万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3711102L,住所地,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南路东侧iv>
法定代表人:金卫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蓝眼睛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南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学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文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