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金梦辉煌歌厅,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18号第1-3层。
经营者:牛长元,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4号。
法定代表人:曲德福,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经济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有国,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金梦辉煌歌厅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4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南开区金梦辉煌歌厅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诉争标的物系基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为基础,在双方合同关系中,合同签订地即原审第三人公司住所地均为天津市武清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涉案标的物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诉不动产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史军锋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红星
书记员黄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