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经济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有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泰丰工贸大厦B座,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圣耀消防工程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弘程道8号。
经营者:邱元增,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上诉人天津市**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圣耀消防工程经营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12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上诉人注册地在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经济区内,因此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指的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主张上诉人及天津市东丽区圣耀消防工程经营部返还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涟水园9-402号的房屋,故本案系涉案标的为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刘建奇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