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98号
原告:日照北方创信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57号兴业财富广场A-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ACFY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南侧石臼街道新港路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49302043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太原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MBPLT1W。
负责人:**。
原告日照北方创信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日照立德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2022年3月14日原告日照北方创信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1万元,本院予以口头准许。后,日照北方创信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事项进行处分,日照北方创信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北方创信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照北方创信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