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5846号
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元北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广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明珠苑会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广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