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6652号之二
原告:启东市林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近海镇小闸口村16组。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表人:李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明珠苑会所15号。
法定代表人:陈界霖。
原告启东市林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启东市林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林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林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62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林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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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蔡中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