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4966号之一
原告:启东滨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垦北村(启东市水泥制品三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明珠苑会所15号。
法定代表人:陈界霖。
原告启东滨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滨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滨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6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滨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中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