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

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民终3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明珠苑会所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启东市。 上诉人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1民初9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烨 审 判 员  罗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