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民终3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明珠苑会所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启东市。
上诉人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1民初9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启东广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烨
审 判 员 罗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