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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57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13日生,住启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0月17日生,住启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1月24日生,住启东市。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蓓,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4月12日生,住启东市。 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6日生,住启东市。 原审被告:***,男,1976年4月25日生,住启东市。 原审被告:中城荣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明珠苑会所。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女,1973年2月14日生,住启东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城荣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1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兴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