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恒邦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5045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城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陈某,男,199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某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