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5045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城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陈某,男,199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某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