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广安民初字第1938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0月25日,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9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邓飞,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易园古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红明诉被告***、四川易园古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红明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0元,由原告***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