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易园古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易园古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60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5日,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四川易园古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蓝红明申请执行四川易园古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2877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财产申报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易园古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人,并表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
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