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8544号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
法定代表人:冯志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任谋,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107铺之一/div>
法定代表人:莫家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仁权,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二建)诉被告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永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春辉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埔二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任谋、被告天河永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家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仁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埔二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河永达公司向黄埔二建支付工程管理费543500元;2.天河永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996年,黄埔二建与天河永达公司经充分协商,由天河永达公司承建红山花苑(即目前的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办事处办公综合楼),天河永达公司于1996年9月28日授权委托副经理李志彪与黄埔二建签订《黄埔区红山街办事处办公综合楼施工责任书》,约定天河永达公司为实际施工人,承建红山花苑工程,黄埔二建收取工程总造价的8.2%作为工程管理费、代缴税费等。黄埔二建于1997年和发包方广州市黄埔区红山办事处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河永达公司于1996年9月27日、1998年11月26日、2008年4月14日分三次向黄埔二建支付了工程管理费,共计29万元。经双方最终核算,天河永达公司还有543500元工程管理费未支付,其中劳务管理费293500元、代缴税款250000元。双方于2019年11月1日再次书面确认欠款事实。在天河永达拖欠款项期间,黄埔二建多次以多种方式敦促天河永达公司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天河永达公司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消极应对、无故拖延。黄埔二建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天河永达公司辩称,双方经过多次结算,确认尚欠黄埔二建工程款543500元。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红山办事处(发包方、甲方)与黄埔二建(原名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后变更为现名,承包方、乙方)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签署时间),约定工程名称红山花苑,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施工安全。工程造价1700万元。工期668天,自1997年11月1日开工至1999年8月31日竣工验收止。
1996年9月28日,黄埔二建(总包单位)与黄埔二建四○五施工队(施工单位)签订《黄埔区红山街办事处办公综合楼施工责任书》,约定将工程安排给施工队全面负责施工,施工范围按公司与街道办签订的工程合同(下称总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形式及施工期限按总合同执行,公司任命施工队李志彪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治安管理、文明施工和防火等现场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事故,全部由施工队及项目负责人负责,不得有任何推卸。根据工程的承包形式及收费标准,公司收取该工程造价的8.2%作为公司的管理费、利润和上缴有关部门的税费等(不包施工队的个人调节税),余下部分按期拨付给施工队统筹安排使用,盈亏自负,但要专款专用,不得拿作他用。在本责任书签订的同时,施工队需将10万元的信用金划入公司账户后方可开工,否则公司有权另行安排其它队伍进场施工。落款处李志彪在被授权人栏签字。天河永达公司出具落款日期为1996年9月18日的《授权委托书》,载受托人李志彪,广州市天河区永达装饰工程公司副经理,因委托人挂靠黄埔二建承建红山花苑(又名红山街办事处办公综合楼)工程,特授权李志彪副经理全权代表负责该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防火等现场管理工作,并代表与黄埔二建签订《施工责任书》。特此授权委托。
黄埔二建向本院提交了日期为1996年9月27日、1998年11月26日、2008年4月14日的收款收据,载明黄埔二建分别收到红山花苑项目款项100000元、140000元、50000元。
2019年11月1日,黄埔二建(甲方)与天河永达公司(乙方)签署了《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红山花苑(红山阁)工程管理费确认及结算书》,约定甲乙双方最终结算红山花苑建筑工程挂靠管理费,乙方尚欠甲方建筑管理费543500元。现当地政府将征收红山花苑的地作为人行道、单车道使用,乙方以第三方的名义占有红山花苑物业的部分产权,乙方承诺当征地款进入到红山办的账户时,乙方将委托红山办从乙方应收的征地款中优先付清甲方的建筑管理费543500元。乙方确认建筑管理费即使未能从征地款中优先支付,乙方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给甲方。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黄埔区红山街办事处办公综合楼施工责任书》《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红山花苑(红山阁)工程管理费确认及结算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天河永达公司挂靠黄埔二建承建红山花苑工程,天河永达公司与黄埔二建签订的《黄埔区红山街办事处办公综合楼施工责任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黄埔二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参与了工程的部分管理,包括缴纳相关税费等,故黄埔二建请求参照《黄埔区红山街办事处办公综合楼施工责任书》的约定支付管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了《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红山花苑(红山阁)工程管理费确认及结算书》约定了最终结算款,天河永达公司未能按照结算书的内容在合理期间支付工程款,本院确认天河永达公司应向黄埔二建支付工程款543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5元,由被告广州市天河永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