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1545号
原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信义路2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敏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任谋,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穗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欧文超
郑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