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蓝华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9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蓝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道大沙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子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iv>
法定代表人:冯志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任谋,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蓝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二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埔二建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蓝华公司向黄埔二建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租金(场地占用费)共187040元;2.判令蓝华公司向黄埔二建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电梯使用费、卫生费以及管理费共18000元;3.判令蓝华公司向黄埔二建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水电费共3297.6元;4.判令蓝华公司向黄埔二建支付逾期总款项208337.6元的滞纳金(以208337.6元为本金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约定利率,从2020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截至2020年12月28日,滞纳金暂计17000.35元;5.判令蓝华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蓝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8337.6元(包括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租金187040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电梯使用费、卫生费、管理费共计18000元、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水电3297.6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以20833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广州蓝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付。
判后,蓝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蓝华公司无需向黄埔二建支付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的电梯使用费、卫生费以及管理费共计18000元;2.改判蓝华公司无需向黄埔二建支付滞纳金;3.改判蓝华公司无需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埔二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黄埔二建的负责人曾口头向蓝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免除蓝华公司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的电梯使用费、卫生费以及管理费。出于对黄埔二建的信任,蓝华公司才没有让其出具书面的免除函件。黄埔二建在一审《起诉状》中表述“但从2019年6月份开始,蓝华公司出现了拖欠水电费、租金、电梯使用费等各项费用的情形”,说明在2019年6月份之前,蓝华公司是没有拖欠任何费用的情形的。退一步讲,就算该表述虽与蓝华公司主张的黄埔二建曾答应免除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3月31日的电梯使用费、卫生费以及管理费有出入,但亦可认定黄埔二建至少同意免除了蓝华公司2019年1月到5月的电梯使用费、卫生费以及管理费。蓝华公司至少无需支付该部分费用。二、疫情期间,蓝华公司生存困难,一直都没能开业。蓝华公司多次与黄埔二建沟通请求减免租金、免除滞纳金,黄埔二建口头同意免除蓝华公司的滞纳金。蓝华公司没能及时向黄埔二建支付租赁合同款项,完全是因为疫情原因,蓝华公司没有违约的故意。蓝华公司对其违约行为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向黄埔二建支付滞纳金。
黄埔二建答辩认为,起诉状中说从2019年6月开始欠费是笔误,因为诉讼请求中已经明确主张蓝华公司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算的电梯使用费、卫生费及管理费。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过程中,蓝华公司述称是黄埔二建一个姓周的办公室主任口头免除其电梯使用费、管理费和卫生费,不记得具体姓名,也不记得免除具体时间。黄埔二建确认蓝华公司从承租场地开始一直没有缴纳电梯使用费、管理费和卫生费,但其也没有同意免除上述费用,在蓝华公司正常交纳租金的时候,黄埔二建觉得上述费用金额不大,就没有发书面通知催缴或者赶走蓝华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事实均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各方的诉辩意见,首先,蓝华公司主张黄埔二建已经口头免除了其在承租期间依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电梯使用费、管理费和卫生费,但黄埔二建不予确认,蓝华公司亦未提供其主张的免除上述费用的周姓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能否代表黄埔二建、是否免除上述费用、免除的具体时间地点等证据予以佐证,黄埔二建在起诉状中的确陈述自2019年6月起蓝华公司拖欠费用,但黄埔二建同时在诉讼请求中已经明确主张蓝华公司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算的上述费用,故仅根据起诉状中的上述陈述不能得出黄埔二建已经免除蓝华公司上述费用的结论。对蓝华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蓝华公司主张其因疫情原因拖欠租金且黄埔二建已经免除了其滞纳金,如前所述,在黄埔二建否认的情况下蓝华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免除滞纳金的事实,而从蓝华公司拖欠租金等费用的时间来看,其出现拖欠行为之时疫情远未发生,故其该项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蓝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广州蓝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明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眭 翘
书 记 员 黄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