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2600-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568号颖泰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骆军,执行董事。
被告: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8号中安盛业大厦1008。
法定代表人:王深,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罗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绿茵天地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6元,减半收取4578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