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47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粤构新型建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临江智能装备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CU4L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沙路东二区1号联东优谷北苑3座309、310、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C3JL7W。
法定代表人:**。
广东粤构新型建材产业有限公司诉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447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5590********内的银行存款8066842.05元(实际冻结6647.37元)。现广东粤构新型建材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粤构新型建材产业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引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5590********内的银行存款8066842.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