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61号
申请人:广东粤构新型建材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临江智能装备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CU4L16。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启胜智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三路4号办公楼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70PW04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平洲大明***珠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东大益路南侧自编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76690626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粤构新型建材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启胜智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平洲大明***珠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586620.2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启胜智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平洲大明***珠宝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6620.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