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7081号
原告: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女,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黄福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