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6876号
原告:**萱,女,汉族,1990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第三人: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55号5楼。
法定代表人:李航。
原告**萱、**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萱、**自愿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萱、**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萱、**负担。
审 判 员 卢光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岳 鑫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