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446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一扉,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55号5楼。
法定代表人:李航。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2元,减半收取3,776元,由**负担。
审判员  罗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