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307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155号5楼。
法定代表人:李航。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蜀府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陆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雅兰
书 记 员 徐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