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981财保52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被申请人:临泽县某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
申请人黄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泽县某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玉门市某某局中标的项目质保金在5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留。申请人黄某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门营销服务部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临泽县某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玉门市某某局中标的项目质保金在50000元限额内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黄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治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