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3民初2786号
原告:张掖市金钻打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南环路延伸段门店。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该公司经理。
被告:曾某,男,汉族,住甘州区青年东街**花市院内,电话133XX****XX。
被告:张某2,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青年东街**。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被告:临泽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泽县东关街**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原告张掖市金钻打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张某2、临泽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金钻打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张掖市金钻打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荣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