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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民终5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1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法定代理人:***(系上诉人***之母),住河南省封丘县鲁岗镇康寨村南一街640号。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等三人)与上诉人**(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7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7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1元和**(新乡)路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