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7074号
原告: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70元,由原告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