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1002号之一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9915103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7074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康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