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

湖北鹏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辉县市公路管理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178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鹏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文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辉县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韭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学忠,局长。
被申请人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金叶,董事长。
第三人随州全盈汽车配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七里塘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菊,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20)鄂1303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辉县市公路管理局在中国银行辉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4×××46)上的存款1080000元。现本案已撤诉,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辉县市公路管理局、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辉县市公路管理局在中国银行辉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4×××46)上的存款10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