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178号之一
原告湖北鹏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文娟,总经理。
被告辉县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韭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学忠,局长。
被告**(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金叶,董事长。
第三人随州全盈汽车配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七里塘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鹏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公路管理局、**(新乡)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随州全盈汽车配件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鹏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公路管理局、**(新乡)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随州全盈汽车配件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鹏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公路管理局、**(新乡)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随州全盈汽车配件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7035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5元,由原告湖北鹏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 强
审判员 盛 圆
审判员 雷姣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