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辖32号
原告:***,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女,199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张晨琨,男,201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法定代理人:***,基本信息同上,系张晨琨之母。
被告: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金叶。
原告***、***、张晨琨与被告瑞德(新乡)路业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豫0727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张晨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19)豫07民终5412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7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审。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以(2020)豫0727民初2006号立案。
原告***、***、张晨琨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在道路中间违法安装环保检测设备导致原告亲属张连勇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事故损失421593.63元。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原审理期间曾申请追加封丘县环境保护局、封丘县公路管理局为被告,被该院驳回,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本次诉讼原告强烈要求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整体回避本案的审理,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所诉***、***、张晨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4月8日以(2020)豫07民辖11号民事裁定指定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与该案系同一事故引发、当事人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提起诉讼的案件,由同一人民法院审理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张颜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齐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