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新创天地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创天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02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创天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李述平,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创天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民终4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创天地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新创天地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