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叙永县大石乡双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524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叙永县大石乡双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叙永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叙永县大石乡双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工程款70000元。另外,被执行人叙永县大石乡双全村村民委员会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叙永县大石乡双全村村民委员会目前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叙永县大石乡双全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叙永县大石乡双全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叙永县大石乡双全村村民委员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叙永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睿
代理审判员*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