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422财保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49年2月11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申请人: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盐边县新九乡财政所的工程款188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盐边县新九乡财政所的工程款18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贰年,冻结期间停止办理支付手续。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天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贺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