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龙马民初字第4065号
原告泸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48816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原告泸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宇水电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泸州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甘静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