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05民初178号
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87427276U,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新桥(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56337J,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檀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天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4元,减半收取计1982元,由原告福建纳川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