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1446号
原告:**,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平,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檀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56337J。
法定代表人:林泽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秀全,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静
书 记 员 黄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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